1、本人大學畢業獲得本科學歷、學位,通過雙向選擇,與南方某國企簽訂兩年正式勞動合同,期間企業為本人繳納養老保險;
2、合同期滿後,簽約東北某國企工作兩年,期間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沒有養老保險;
3、與東北國企合同期滿後,考取天津某大學全日制研究生(戶口、檔案轉入學校),研究生畢業並獲得碩士學歷學位。畢業前參加天津市選調生考試,並被錄用為選調生公務員。
請問貴處,根據國家及天津市現行相關政策:
1、錄用的第一年,應執行見習期工資,還是試用期工資?二者有何區別?
2、執行上述工資標准的依據是哪項法規及條款?
3、執行工資的具體項目及對應數額是多少?
謝謝!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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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9月13日
您好!根據國家及天津市現行相關政策,新錄用的公務員第一年,應執行試用期工資(只有試用期而沒有見習期)。政策依據是津政辦發【2006】61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公務員工資制定改革實施意見三個文件的通知》,具體標准請您向單位人事部門的人員諮詢,請他們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做詳細解答。
2012年9月17日